16岁的学生小周由于学习成绩差,而且讨厌被学校和老师约束,便旷课回家。闲散在家的时候,认识了“段大哥”。段大哥有很多朋友,经常带着小周到处吃饭、唱歌,小周也很享受这种无拘无束的生活。有一天,段大哥说带小周去偷车赚大钱,并承诺小周只要跟着去就行,什么都不用干。小周虽然知道偷东西是不对的,但是害怕失去段大哥这个好朋友,想着自己只是跟着去,不偷应该没事,便跟着去了,当晚小周跟着段大哥等人偷了11辆摩托车。
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,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小周明知道他们是要去偷东西,还跟着去,这就够成了共同犯罪,所以说千万不能有我跟着去,什么都没干就没事了这样的想法。
从小周的案例上,再次可以看出,犯罪行为都是从不良行为发展而来的。如果小周不旷课,不结交不良习性的人,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了。
图文来源:网络、 法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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